[立報] 立院三讀教育基本法 校園零體罰
新聞:立法院於12月12日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條文修正案」,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校園零體罰」條款公告生效後,台灣成為世界第108個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解析一:在媒體大篇幅報導下,近年來,有關校園體罰事件,確實屢屢成為社會關注焦點,要求落實零體罰的呼聲不曾間斷,為了回應這樣的民意,立法院乃於95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案,將零體罰入法。
雖然有不少教改團體與家長認為,「零體罰入法」是保障學生人權的具體作法,不過,我們以為,徒法不足以自行,欲落實零體罰,仍有待各界共同努力。
首先,教育部應儘速對體罰做出明確定義:按教育基本法之規定,所謂「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係一不確定法律概念,條文並未對何謂體罰做出明確定義,然而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教師又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以此觀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若無法釐清何者為體罰,何者為適法的管教方式,或恐將增加學校與教師管教學生時之困擾。
其次,教師應提升專業知能:雖然部分媒體每每刻意渲染體罰事件,不過,有必要指出的是,隨著威權體制的崩解與民主化,目前仍以體罰方式管教學生的老師比例極低。即便如此,我們也同意,所有教育人員應多方充實諮輔知能,並以更為專業的方式管教學生。
再者,家長應導正價值觀:體罰在台灣有其特殊之結構因素,從每當有校園體罰事件見諸報導,總會有家長聯名為老師陳情背書,甚至出具所謂「體罰同意書」以為憑證,可見一斑。我們呼籲,親師都應體認,關於孩子,親師是長遠的伙伴關係,為了維護學生受教權,親師之間應以孩子為中心進行理性溝通,並且共同找出對孩子最為有效的管教方式。
最後,行政部門應做教師的後盾:我們主張,落實零體罰不僅是教師單方的責任,教師有管教義務,國家更有其支援的責任。在完成零體罰入法之後,立法院應進一步修正國民教育法,比照「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之標準,增置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以減輕國中小教師沈重的教學與輔管學生壓力。
(台北市教師會)
解析二:今年底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條文修正案」,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校園零體罰」條款公告生效後,台灣成為世界第108個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這是在校園人權上的一大進展,不但彰顯了學生的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同時明確規範國家的責任。
「零體罰」是許多民間團體推動多年的目標,在過程中不斷引起社會上兩極的意見,特別是「體罰」的定義為何、與「處罰」之間有何差異等等更是爭議不斷,也有不少人認為老師不能體罰就沒辦法「管教」學生的偏差行為了,因此,法條的通過恐怕還無法真正禁絕校園內體罰或者不當管教行為的發生,甚至於,在立法院通過零體罰的那天早上,就有一名花蓮的小學生被老師打得屁股開花、慘不忍睹。光靠法律不能解決問題,但是立法確實是一個好的開始,可以使教師們開始思考如何使用更專業而友善的方式來教育學生,也促使社會往更尊重人權和理性的方向進步。
另外,2006年度的重要學生人權新聞還有:「國中小新生操行成績取消」(7月31日)以及「北市開先例 國中小申訴會增學生代表」(11月7日)。實施了數十年的國中小操行成績將逐步廢除,改由以陳述正面具體事實的「日常生活表現檢核表」代替;而台北市的國中小申訴委員會中則必須有學生代表,即使是小學生也可以依法成為申訴會委員。跟零體罰政策一樣,取消操行成績的評量也是受到許多家長和校長老師們的質疑,憂心可能因此失去了一項管教工具,將學生的操行簡化為分數其實是偷懶而荒謬的作法,根本無法貼切而真實的表達出學生的行為表現,而人的行為也不能夠只是靠外在規範來約束,應該創造使行為主體──學生,願意實踐和主動追求合宜行為的內在動機,並且給予相對的信任、尊重和表達的機會,在國中小申訴會中加入學生代表的席次,也是此一價值的展現。
(中學生學生權利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