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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1日 星期三

[立報] 論北市國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修法

羅德水(教師)

首次由台北市教育局辦理的高中職校長連任問卷,已經於4月2日完成問卷開票作業,正式揭開本年度中小學校長遴選的序幕,雖然有關問卷開票作業方式尚有改進空間,無論如何,教師總算可以透過官方問卷表達對校長連任的意向,企盼即將登場的國小與國中校長連任問卷作業方式,能朝更為公開透明的方向辦理。

然而,誠如我們上週所指出的,要健全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機制,根本之道仍在於徹底修正現行「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雖然該條例修正草案業已在上屆(第9屆)議會任內排入法規委員會審查並完成初審,不過,檢視議會初審通過的修正案,尚有多處條文值得斟酌:

首先,在遴選委員會組成方面:修正條文第3條規定:「遴委會置委員13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遴聘組成之:一、家長會代表3人。二、專家學者代表1人。三、教師(會)代表3人。四、校長代表3人。五、市政府代表3人。前項第一款家長會代表,應有校長出缺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以下簡稱浮動委員)擔任。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教育局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委員會於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從修正條文第3條來看,教育局仍然牢牢掌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其中,有關教師代表之爭議,顯然不會因為修正條文中加入教師(會)代表3人而有釐清。筆者建議,教育局既已明確掌握過半委員席次,有關教師代表之產生,即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並參考現行高中職校長遴選之作法,尊重教師組織意志,由教師會派出教師代表。至於有關浮動委員部分,我們仍然以為,為公平起見,浮動代表應由各校長出缺學校之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分別擔任,以充分反映校長出缺學校之教師與家長意見;若無法增置教師浮動代表,則原先家長浮動代表亦應一併取消,以示公平。

其次,在出缺學校教師參與方面:雖然此次修正條文第3條已刪除原條文「第3款之教師代表,不得由校長出缺學校之教師或候選校長任職之學校教師擔任」之歧視條款,然而,市議會卻又以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6項僅明定「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以及出缺學校教師應行迴避為由,於第5條增列「委員及其配偶、子女現服務或就讀於出缺學校或候選校長任職之學校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之規定,淺見以為,這顯然已經扭曲國民教育法對校長遴選之立法意旨。試想,既然名為校長遴選,卻又排除教師參與,這樣的遴選制度除了形式以外,與官派何異?事實上,依法理與經驗法則,校長遴選本應有學校教師參與,無論大學或高中職均如此,根本不待明文規定,議會修正草案排除校長出缺學校教師參與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理由實在過於薄弱。

進一步言,所謂的「迴避條款」在法律上有其清楚的定義,為確保行政程序之公正、公平,「行政程序法」第32條對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有明確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準此,無論行政部門或民意機關均不應任意曲解、濫用,甚至將迴避條款無限上綱化,如果國中小校長出缺學校之教師必須迴避的說法可以成立,大學校長之遴選將何以為繼?現行各高中職校長出缺學校教師擔任校長遴選委員會浮動委員之規定又作何解釋?「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剝奪國中小教師參與校長遴選權利之條文,應儘速予以修正。

最後,在校長遴選作業程序方面:修正條文第20條(原條文第21條)規定:「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程序順序如下:一、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連任之審議作業。二、現職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作業。三、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作業。四、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作業。五、前款作業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得由遴委會推薦候用校長或曾任校長為該校校長候選人。」

殊不知,現階段中小學校長遴選,最為人所詬病的即是,對現任校長過於保障,自實施遴選作業以來,各縣市均只有極為少數的現任校長無法順利連任,然而,修正條文對此一缺失不僅未加以正視,竟然反將現階段4階段的校長遴選作業期程擴大為5階段,若按此規定進行校長遴選作業,勢必大幅增加優秀候用校長出線的難度,從而不利於健全整體校長遴選制度。

為了改善校長遴選制度,我們建議,校長遴選自治條例若無法將連任校長應獲得全體教師60%支持的規定納入修正條文,至少應放寬候用校長參與遴選之期程限制,以期為校長遴選注入活水。

以上我們簡單討論了修正中的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相信台北市議會各黨團議員,能以北市教育發展為念,修正其中不合時宜之處,真正落實校長遴選之立法意旨,提升教育品質。

2007年4月4日 星期三

[立報] 評教育局「校長連任問卷調查」

羅德水(教師)

在台北市教師會於3月20日召開記者會要求郝龍斌市長兌現有關中小學校長遴選之競選承諾後,市府教育局業已在3月23日發函所屬公立中小學,要求本學期校長連任學校應依教育局規定之程序配合試辦學校校長連任問卷,教育局對本案回應之明快,應予肯定,儘管如此,有關本案,各方意見仍頗不一致,值得進一步釐清。

家長團體方面:不同社團對於公共政策有不同意見本是多元社會的常態,無論如何,維持相互尊重應是社團參與公共事務的起碼要求,以此而論,台北市國小家長會聯合會於市教師會召開記者會當天發動所屬成員前往「關切」,先不論雙方具體訴求為何,教師會與家長會當天的表現如何,相信在場之媒體自有公評。

再以家長會之訴求而論,家長會反對本案之主要理由為:「教師會想藉由遴選操控校長。」「若校長須由教師會票選通過,校長將變成由教師會選出來的康樂股長。」「選上後校長也會被逼變成公關公主來討好教師會,將來校長要如何來領導學校?」

上述這些指控乍看之下似乎言之成理,實際上則全然沒有任何依據。首先,教師會從來不曾有過藉由遴選操控校長的念頭,教師組織之所以對校長遴選有許多批判與建議,實在是目前的校長遴選根本與官派沒有本質上的差異;再者,即便不同意郝市長的政見,現階段出缺學校教師連意見都無從表達之現況,難道不應該正視?至於是否有校長因此而「討好」教師,筆者無法置評,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數教師不可能以校長是否「討好」教師作為評斷校長辦學績效之依據,想要藉此道獲得連任的校長,結果恐怕將適得其反。

教育局方面:吾人雖然肯定北市教育局此次從善如流的態度,然而,也有不少教育行政官員,對於全教會與縣市教師會動輒於立法院或縣市議會召開記者會,直接抨擊教育政策的作法,頗無法認同,甚至質疑教師團體為何不在體制內多與教育行政機關溝通?其實,教師會本於教師法授權與會員託付,在各種教育議題上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生爭論,毋寧是再正常不過的事,與民意代表聯合召開記者會、公聽會,讓大眾媒體得知組織的政策訴求,更是各種壓力團體慣用的策略,對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以平常心看待才是。

我們以為,行政部門與其怪罪教師會窮追猛打,莫如率先檢討自身研訂的教育政策是否周延、專業?執行政令時是否依法行政?例如:教師法第27條明訂,「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係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但全教會與教育部的全國教師聘約準則迄今尚未完成協商,更有部分縣市教育局甚至自訂教師聘約,簡直視教師法之規定如無物;再如,教師法第37條規定,「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但以教師請假規則之協商為例,教育部在與全教會協商時,還邀請了特定家長團體參與,以「諮商」代替「協商」,甚至讓家長團體反客為主,推翻好不容易建立的會議共識。凡此種種,在在迫使教師組織必須尋求其他有效途徑以落實組織政策訴求。

教師會方面:自從實施國中小學校長遴選以來,基層教師不僅無法直接參與,甚至刻意被惡法排除在遴選委員會之外,種種不合理的規定,完全不尊重教師專業與校園民主,為導正校長遴選機制,教師組織已努力多年,此次的記者會雖然引起媒體廣泛報導,初步達成預期成效,惟如要根本解決現階段中小學校長遴選之弊端,根本之道,仍應遊說修正「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教師組織的挑戰可謂才正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