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鍾德樹案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鍾德樹案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06年12月25日 星期一

美女與野獸的平等

高湧誠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 2006/12/25

洪曉慧可以出獄了!八年前轟動台灣社會的清大情殺溶屍案的犯罪者洪曉慧,在明年即將可以聲請假釋,離開監獄獲得更生,在此我們要先向她說聲恭喜,祝福她在獲得教訓真心悔改後,可以開展另一個人生。根據長期輔導教誨洪曉慧的黃明鎮牧師表示,洪曉慧已經深深懺悔,案發後內心自責的痛苦不是常人所能夠瞭解,所以八年來在監獄中徹底改變,表現也非常良好,不僅是少見的高學歷的女性受刑人,可以盡責擔任獄中的文書雜役,甚至可以教其他受刑人英文,預料她對於社會應該可以有很大的貢獻;然而,洪曉慧自己最大的願望並不是假釋出獄,而是企求許家父母的原諒。以上種種,是媒體報導在呈現洪曉慧這個個案時,少見對於以兇殘手段殺害他人的犯罪者,完全去妖魔化的忠實描述,其間還穿插清大前校長劉炯郎在離職前探視的感人故事。的確,在媒體眼中,洪曉慧是一個模範生,是一個美女,有的是真心悔過的感人事蹟。

不知大家有沒有想過,我們的社會在八年後可以重新獲得一位有用的更生人,是因為八年前法院並沒有判決洪曉慧死刑。而面對這麼駭人的情殺溶屍案,法院沒有判死刑的原因很容易理解的被社會大眾所接受,那就是洪曉慧屬於女性、高學歷、沒有前科、社經地位高的社群,此與行政院研考會1994年研究482位死刑犯的多數特徵為「普通殺人罪,初犯者,18-30 歲者,國初中畢(肄)業以下者,工人或無業者。」不同。換句話說,對於法院來說,洪曉慧也是罪犯中的美女,而非野獸,容易被認為是野獸的,多屬於年輕、教育程度低、社經地位不高的男性社群,我們不願意說這是偏見,但很可能是法官們不自覺的刻板印象,而顯現在判決書內的就是語焉不詳、存乎一心的「犯罪手段殘酷,已失人性」、「人神共憤,天地難容」等語,此外即毫無任何論述就能判人死刑。

對照洪曉慧與今年第一個被簽署死刑執行令的鍾德樹,更可以看見這樣的困境。鍾德樹,男性,有吸毒前科,教育程度與社經地位都不高,因為被倒債而帶著汽油恐嚇要「同歸於盡」,本於間接故意縱火而燒死三人、燒傷十八人,最後被認定「手段殘酷,泯滅人性,犯後又無悔意,足見其惡性重大,罪無可逭,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全部判決書十九頁,關於為何要判決死刑的「理由」只有短短二行,而所謂「犯後又無悔意」是因為鍾德樹一直抗辯他只是要恐嚇才潑汽油,但絕未點火,是其他原因導致汽油燃燒。)先不論判決書內真的也有些疑點未釐清(例如判決並未查明他是用什麼東西點火,而指稱是用「不明點火器」),最特殊的是,他在買汽油之前曾去警局詢問警員要如何確保債權,被告知無憑據難以行使後,至感失望才購買汽油潑灑洩憤。從這個判決書內記載的事實對照判死刑的二行理由,就不能不對法官們的困境感到不忍,這麼相信社會警察制度的一個人(不知道還有其他那一位兇手在犯案前會去「警察局」問事情的?),最後竟然會被認為與社會不容、「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法官們是不是沒有說出他們心中想的真正理由?是不是說穿了,就是應報而已?死了三個人,當然要有人負責,以命賠命是最自然的想法,誰還管鍾德樹有沒有「矯正」的可能?

或許不應該做這樣的類比,但是為符合社會多數人直覺性的思考模式,我們還是提供一些觀點讓大家體會當法官的艱難。洪曉慧,因感情糾紛,直接故意,殺害好友許同學後,用王水毀屍滅跡;鍾德樹,因債務糾紛,間接故意,潑灑汽油縱火,導致三人死亡,十八人受傷。不知道法官們是不是真的可以判斷出那一種犯案手段比較殘酷?如果不行,我們就不知道所謂「手段殘酷,泯滅人性,犯後又無悔意,足見其惡性重大,罪無可逭,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到底從何而來?真正的原因是不是因為洪曉慧是女性、無前科、高學歷,而鍾德樹是男性、有前科、學歷與社經地位都不高?

人性是複雜的,甚至於是美女與野獸的混合體,然而無論美女與野獸都要獲得平等的對待,媒體與法官都不應該放大或妖魔化野獸的一面,而刻意忽略了美女的另一面。如果社會可以原諒洪曉慧,沒有道理不能原諒鍾德樹。

(本文於2006/12/25蘋果日報蘋論增修刪改後刊登「平等對待美女與野獸」,本文為完整原文)
刊登處:2006/12/25蘋果日報蘋論

2006年12月8日 星期五

[立報] 死刑無法恢復正義

本月初,法務部「終於」批准了鍾德樹的死刑令。由於此為今年首度死刑批准案件,故各界的關注不難想像。然而此案是否會「趕」在年底前執行尚有變數,因為人權團體正積極爭取閱卷、並聲請緊急上訴與釋憲,希望槍下留人;然與此同時,受害者家屬與若干立委則譴責「司法保護壞人」,要求法務部儘速批准執行。

早在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時期便已明確宣示台灣將分階段朝向無死刑國家邁進。雖然這個理想壯志未酬,死刑仍是刑法的極刑,但實際上台灣已逐漸過渡到「無死刑執行國度」。例如近兩年死刑定讞的案件仍無一執行。問題是,較之死刑徹底從刑法裡消失的徹底明確,無死刑執行仍不免是個不上不下的半調子。正因其零死刑的維持仍有賴於行政機關的拖字訣,甚至有行政干預司法之虞,致使法務部動輒得咎,陷入眼前僵局。

死刑存廢與否當然攸關了政治與道德理念的選擇。最近,國內翻譯了法國密特朗時期擔任司法部長的Robert Badinter的著作《為廢除死刑而戰》,從這本書裡,我們可以得知死刑的廢除其實有賴於政治人物的道德決斷與責任承擔,而非媚俗地迎合「民意」搖擺。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現今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當初廢除死刑亦是在「少數民意」支持的情形下所做成的決定。對於這個啟示,法務部應該銘記在心。

我們必須深思,是否唯有死刑的存在才足以補償社會所需要的公平與正義?許多人持報應論的觀點,認為「欠債還錢、殺人償命」乃理所當然,殊不知「欠債還錢」與「殺人償命」乃不同性質的懲罰。欠債還錢是借貸雙方的一得一失,亦非身體刑;然殺人償命卻是身體刑,並且是受害人與加害人的(生命)兩失,如何相提並論?

或有人主張,唯有死刑的存在才能嚇阻他人再犯,殺雞儆猴。然而,人們若持此觀點,則無異重蹈「治亂世用重典」的迷思。甚者,所謂希望藉由死刑達到社會教(馴)化的預設在實際成效上亦頗令人質疑。除非我們的死刑執行方式回復到傳統社會的遊街、斬首,或是某些南亞國家的呼引眾人將罪犯投石致死,否則在民主國家裡,斷不可能訴諸於示眾手段。若然,又何來社會嚇阻效果可言?

許多人認為死刑廢除無異讓壞人得逞,而有不受懲罰之誤解。實際上,替代死刑乃為廢除死刑之正解,並無縱放縱容之意。對此,司法、人權教育亟需在國內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