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9日 星期四

[說明] 蘇案的判決過程的不當及疑點

1991 民國80年

3.24
汐止鎮發生吳氏夫婦命案。檢察官崔紀鎮勘驗筆錄上記明:證物為廚房菜刀、及黏附菜刀上的毛髮。當時掌握的證據還有:血指紋三枚、浴室中毛髮數根。

4.1
經警方鑑定結果,前述毛髮為被害人及其家屬所有。但此項事實在地院審判階段並未公開,亦即地院不知此證物非加害人毛髮,也未做調查,而逕行判決。此事實直至高院審判階段才見公開。

8.13.23:40
王文孝於軍中被捕,並接受軍事檢察官第一次訊問,王文孝表示因積欠電玩賭債而犯下此案,且供稱為他一人所為。

8.14.10:30
刑警借提王文孝北上。

8.14.14:30
檢察官崔紀鎮對王文孝偵訊,作「勘驗筆錄」。此為檢方對王文孝所做之第一份筆錄,但此份筆錄一直未拿出來。

8.14.16:00
王文孝做現場表演,仍供稱僅一人犯案,但警方不信被害人身中數十餘刀僅為一人所為,故開始訊問共犯問題。而現場表演之錄影帶警方最後以「洗掉」為由一直未能提出。

8.14.23:30
警方對王文孝作第一次警訊筆錄。王文孝首度承認有其他共犯:謝廣惠、王文忠、黑點、黑仔。此份筆錄至高院審判階段,警方才應高院要求提出。

8.15.4:30
凌晨王文孝做第二次警訊筆錄,排除謝廣惠,但供出長腳涉案及王文忠服役地址。此份筆錄被警方改為第一次筆錄。

8.15.12:30
王文忠高雄被捕供,被警方壓送北上途中出蘇建和等人姓名。幾乎同一時間,蘇建和於家中被捕。

8.15.23:00
劉秉郎、莊林勳於家中被捕。警察拘提人民時,依法應告知人民有聘請律師協助的權力,而汐止分局警員卻利用被告法律知識貧乏,而涉嫌妨害被告請求律師協助的權利。王文忠於訊問承認五人犯罪,但至此警方都未問及輪姦一事。

8.15.23:30
王文孝還押軍檢。至此,王文孝在軍、檢、警手中共48小時,其中在警方控制下達33小時,違反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之法定條款。

8.16.3:10
警方以「臨檢」名義,未具搜索票非法進入莊宅,「搜索」莊所供出的贓款以及開山刀。雖未尋獲開山刀,但得到莊林勳之弟莊國勳同意,破壞莊的臥房裝飾用牆版,於夾縫中獲得24元硬幣並認定為贓款。後經檢驗,硬幣並無任何血跡反應,故不知警方如何認定此24元硬幣會和與此案有關。

調查人員曾於事後再度撬開找到24元硬幣的夾板,發現裡面仍有硬幣,顯示汐止分局是於一堆硬幣中取出,為何這些硬幣是贓款而其他就不是? 且此款項為警方非法搜索取得,依法不得作為定罪之證據。

8.16.4時至9時
劉、莊二人分別接受二次警訊,這些時間皆根據警方記錄。記錄中顯示蘇建和僅於8.15凌晨5時接受警訊,但未承認犯行。大有疑問的是:蘇於8.15中午飯後才被捕。顯示此記錄時間為警方亂填,按常理,警方可能要負偽造公文書之罪責。但顯然檢察官、三審眾法官無人察覺,也無調查。

8.16.14:05
崔紀鎮檢察官下令收押蘇、劉、莊三人於台北士林看守所。但監察院調查顯示:看守所登記三人之入所時間為8.16.20:46,其中約七小時,經過不明。檢察官及警方未做任何說明。

也就是說,蘇建和由逮捕到入看守所,其間共計33小時,亦違反「24小時內移送法院」之法定條款,而有明顯程序上之違法。檢察官及警方亦未做任何說明。

三人在初見崔紀鎮檢察官時,即告知被警方逼刑而在不實自白上簽名,但檢察官未予調查。其後法院也只傳訊刑警,而未針對被告刑求一事進一步調查,當外界開始質疑時,卻以被告自己未提出被刑求證據為由搪塞。試問被告自始都在檢警控制下,如何「自提證據」?

8.17
軍檢以該日中國時報第七版社會新聞所載--共犯供稱四人輪姦的新聞,訊問王文孝。王文孝表示:「我們五人並無一人去姦淫葉盈蘭,不知道為何他們三人會這樣說而登載報上。」

8.20
軍事檢察官借提劉、莊、蘇,於看守所內訊問,三人均不承認犯行。

12.12
法官到看守所提訊被告,但未通知律師。

1992 民國81年

1.11
王文孝坦承犯案,為軍法審判死刑定讞,執行槍決。也就是說,主嫌王文孝在蘇、劉、莊三人一審開庭前就被槍決,至死都未曾與蘇、劉、莊三人對質過。

1.12
蘇等三人一審開庭。

1.28
秘密傳訊法醫,但未通知律師及被告。

2.18
一審判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各被兩個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1993 民國82年

1.14
二審判決。

1994 民國83年

3.16
二審第一次更審判決。

10.26
二審第二次更審判決。

1995 民國84年

2.9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審判決定讞,各被判處兩個死刑,均褫奪公權終身。

1995年2月4日 星期六

[說明] 蘇建和案件案情說明

1991年3月24日凌晨,汐止鎮吳宅遭人潛入,吳氏夫婦被砍殺身亡,這宗慘絕人寰的命案不僅破碎一個幸福的家庭,更埋下製造三個無辜家庭的不幸。

只因為警方不相信兇手王文孝一人可以砍殺七十九刀,在刑求逼迫下,讓王文孝供出包括自己弟弟王文忠在內,共有四人共謀;再以同樣方法令王文忠供出其它三個共謀,即為蘇建和等三人。

8月16日,3人陸續被捕,雖然沒有任何證據,雖然莊林勳還有「不在場證明」,但也同樣在刑求逼供(包括以打火機燒下巴、倒吊灌尿水、辣椒水;以鐵棰隔著電話簿捶打胸部;以電擊棒電擊下體;燒焦之後再為其擦上綠油精;脫光衣服坐在冰塊上,再用大型電風扇吹他脫光衣服綁在椅子上,然後在水溼的地板上以電擊棒導電,讓被告背著椅子在地上跳著,名之曰:耍猴戲等等)之下,他們簽下了互有出入的「自白書」,連同非法從莊林勳家中隨意取得的24塊硬幣,法院便將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各處以兩個死刑,王文忠以在樓下把風的「結夥竊盜未遂」罪名判刑2年8個月 (已出獄,並為蘇案喊冤) ,王文孝於次年1月11日軍法槍決完畢。

蘇建和等三人於1995年2月4日三審判決定讞,由於本案之審理與判決,無論在採證、事實認定或用法方面都出現嚴重瑕疵,使得當時檢察總長陳涵前後共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列舉24項重大疑點,但皆遭最高法院駁回,至此,法律之路已走到盡頭,民間遂發起大規模救援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