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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8日 星期四

[聯合] 東森求現 凱雷再併購37億

【聯合報/記者余麗姿/台北報導】
2007.02.08 02:57 am

東森集團最近資金需求強烈,向私募基金凱雷尋求金援。凱雷日前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買下東森媒體科技所擁有的十一家有線電視系統小股東股權,交易金額約卅七億元。

據透露,凱雷目前持股百分之五十九點二九,逼進外資持股百分之六十上限,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採嚴格實質認定,恐怕難以過關。

據了解,力霸風暴爆發後,凱雷一月底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外資增加轉投資有線電視系統」案,投審會上週五回文給NCC,NCC將儘快排入委員會審查,預計今日或明日開會審查。

據了解,凱雷增加轉投資案,NCC評估,此案與當初併購東森媒體科技的原本投資架構不同;若採實質認定,凱雷持股恐怕會超過百分之六十的上限。另外,東森是否有低價收購小股東股票、高價賣給外資,也要進一步追查。

東森高層表示,此案去年就開始談,因凱雷基金方面拖延,才延到最近向投審會遞件。為了要收購小股東的股票,東森集團日前向中信借款取得資金,向十幾家系統台的小股東收購股票,再整批一起賣給現在的大股東凱雷。

東森高層強調,小股東有意願賣股,但苦無對象,凱雷又有購買意願,東森是幫忙撮合兩邊,讓雙邊各取所需。

凱雷去年併購東森集團旗下東森媒體科技,因有線電視法規定,外資直接持股百分之二十、直接加間接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為符合規定,凱雷透過層層轉投資,共計持有東森媒體科技百分之五十九點二九股份,尚未達到規定的上限門檻。

消息來源說,力霸風暴爆發後,東森媒體集團總裁王令麟受到波及,他將償還為嘉食化公司聯貸擔任保證的十億元債務,兩年內須全數清償完畢,日前已先償還五億元。

最近年關將至,王令麟日前宣布今年年終獎金不縮水,其中東森國際最高將發放八個月,總計整個東森集團年終獎金約需五億元。有關人士指出,王令麟前幾天還為年終獎金一事四處張羅,資金需求大。

王令麟最近透過東森集團旗下子公司包括東森得易購、陸輝營造,以及東森購物百貨公司等,收購東森媒體科技十一家有線電視系統台的小股東股票,將全數賣給凱雷。其中如台南縣南天有線電視系統的小股東持股,即由東森購物、陸輝營造兩家公司收購。

【2007/02/08 聯合報】

2006年3月27日 星期一

[傳學鬥] 東森大手筆求售 匯流時代的外資管制

掌握全台灣十三家系統台、一百零四萬戶有線電視收視戶的東森媒體科技(東科),自去年底公告將處分東科股份起即備受矚目。日前有媒體爆料東科已與美商卡萊爾集團簽下合作意向書,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將自己持有百分之七十的股權,加上東森華榮公司(東森新聞台、幼幼台的母公司)近百分之五十股權,總共以三百億元天價包裹出售,賣給曾於1999年進軍台灣有線電視產業,後來於2005年時將其手上第四大系統台台灣寬頻(TBC)股權售出之卡萊爾(Carlyle Group)集團。

東森將金雞母拱手讓人,有多方猜測。王家雖然政經勢力雄厚,然而近來傳出購物台裁員、主管減薪等跡象,可知資金用度上相當吃緊,且有指東森投資失利,固網、房地產、小巨蛋等使得資金缺口急遽拉大。因此,各方莫不對此事虎視眈眈,自由媒體新橋集團、澳洲麥格里(Macqurie)媒體集團、卡萊爾與台灣富邦等積極爭取,之前一度傳出將會是自由媒體集團出線,後則傳出將是卡萊爾勝出。依據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有線電視外資直接持股不得超過20%,直接加間接持股不得超過60%,然而依據公司登記資料,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持股之外資應包含新加坡商匯亞工業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數38,783,943)、新加坡匯亞資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數41,213,590)、英屬維京群島商亞洲基建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數42,085,311),合計外資總持股為122,082,844股,而以總股數515,243,070計算,則原先外資持股百分比已為23.69%,已然超出法定20%上限?倘若東科此次交易再度售予外資,豈不雪上加霜?又以衛星廣播電視法而論,則東森集團旗下頻道家族皆屬於境內頻道,依法外資持股不得超過50%,則需嚴加看管。

有線電視結構管制影響重大,尤以東森集團包裹出售,則是能同時掌握有線電視系統、購物頻道與電視台的資源,一筆交易即可輕鬆從上游至下游進入台灣有線電視產業,不可不慎。然而對於外資限制的討論則觀點各異,法律上更存有許多解釋空間(如TVBS之股權爭議),尤以未來面對數位匯流之環境,現行法規之修訂尚有相當之討論空間。

由於此權責應交由NCC管轄,整理NCC委員接受詢答時所附之書面意見,彙集各方專家學者建議,則多少可為外資管制刺激些許思考。

限制外資之原因本於各種通訊傅播產業,如無線、有線、衛星電視等傳播媒體,是為訊息或文化產業之一環,同時身負社會溝通聯繫或守望者的角色,對於社會文化影響深遠,故應透過設定外資比例上限,將外資可能造成之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不利影響和產業衝擊降至最低。此觀點又搭配自製節目比例之配套訂定,以保護我影視傳播文化主權。NCC委員答詢書面資料中有專家學者指出,無線電視數位化後,頻譜資源可有拍賣、特許之處理方式,因此無線電視公集團外,商業無線電視部分可參考法國、日本,部分開放外資持股,持股比例20%~50%不等。

然而較大爭議則在於有線電視與電信業之跨業匯流趨勢,我國第一類電信事業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而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第二類電信原則上不設外資限制。由於電信法之規定較廣電寬鬆,或有學者專家認定為避免標準不一,可將外資限制放寬,甚至完全自由化;亦有學者專家認為,有線電視涉及基礎網路建置應予設限,尤以數位匯流時代,有線電視網路掌握相當重要之「最後一哩」,因此,或可以涉及對實體傳輸通道之控制不容許外資所有為限制。所謂「涉及對實體傳輸通道的控制」之業者,主要有第一類電信事業者、無線廣播電視業者、衛星傳輸業者與衛星傳輸分租業者(非使用者),因此等業者涉及無線電波、電信網路的使用與所有權,基於國家安全、網路公共性等因素,有理由對外資設限。

數位匯流時代對於通訊傳播之管制應不再以業別區分,而是必須清楚定義內容提供者與傳輸技術提供者等角色,則現行法規中對於頻道業者、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衛星頻道業者等區分不明的狀態應加以解釋;並有學者認為,在法律設限的規定上,可廢除直接所有、間接所有之區分,原因在於對外資設限的用意重點在於控制,而非其所擁有之型態,因此毋須特別規定,只要掌握不過半之原則即可。

放諸台灣有線電視發展歷史,長期之垂直壟斷結構使得台灣媒體問題叢生,如今媒體巨人霸業「折翼」,並指望外資活絡媒體動能,於是在數位匯流逐漸逼近的當下,有違憲疑慮之NCC是否能夠聰明介入,避免使台灣媒體面對再一次的歷史傷害,尤以傳播媒介本質與電信產業之差異,如何管理,將有賴NCC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