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 尚未成功,仍須努力
◎史英
二○○六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這個法條:「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許多朋友說,這是台灣史上的里程碑,一定要寫點什麼,至少也要為將來留個記錄。
然而,到底要記錄什麼?我實在是非常猶豫:就我們這一代人而言,這並不是光榮的時刻。
為什麼呢?那就先來說,這個碑才剛立好就被砸得面目全非的事情。一群被選出來的代表,自認可以代表全國的老師,以「全國教師會」的名義,發出大量文宣,說這個法條並沒有「禁止體罰」,只是禁止「造成身心之傷害」—也就是說,立法歸立法,只要不造成傷害,儘管體罰沒有關係,和過去並無兩樣。
這實在令人哭笑不得,體罰而能夠不造成身心之傷害,那真的是要非常之「專業」;實在很難想像,到底怎樣才能體罰學生於無形,使其身體既無所感,心理亦無所覺?或曰,沒有感覺哪行?就是要讓學生感覺痛苦,但不要造成傷害。這就是最有意思的地方,要有「感覺」,但不要感覺到被傷害,或者還必須感覺十分幸福,以致於每次打完了都要大聲說「謝謝老師」。
順著這條思路往下走,到底怎樣才算傷害,就變得非常曖昧:打個耳光,有什麼傷害?耳朵還是聽得見啊!打得紅腫,有什麼傷害?過幾天不就平復而完好如初了嗎?跪在升旗台上,有什麼傷害?解散的時候,拍拍褲腿就回教室了,還可以「不帶走一片雲彩」。或曰,但學生的人格受到羞辱,心靈受到殘害,這會影響他的一生;然而,你要如何証明這種傷害真的存在?
如果是有形的傷害,現有刑法的規範也就足夠;但體罰和家暴一樣,基於種種原因,當事人不是沒有勇氣,就是沒有能力舉證。這之所以針對後者,要規定未經同意不得碰觸其身體;而針對前者,要在教育基本法裡宣示「學生不受任何體罰」。但經「全國教師會」歪曲以後,事情全都變了樣。這讓人不能不想起「我並不是不願納稅,但你沒有還我納稅權」和「我很願意納稅,但課多少就必須補我多少」:只要少數幾句話,讓少數幾個人不斷地說著,就能阻擋所有的改革於無形。
另外,就在這個法條通過的那幾天,花蓮玉里爆發了嚴重的體罰案。五年級的小孩,被鋁管打得混身是傷,而且是連著打了三天。第一天,是因為沒有寫作文;第二天雖然寫了,但沒有寫在指定稿紙上;第三天是背不出論語,雖然解釋前晚被爸爸直接接去工地而忘了帶那個小本的補教材,但老師說「不准講理由」。在這個過程裡,小孩一面用手護頭,一面喊著對不起;在這個過程裡,小孩一面求饒一面跑到教室外,老師說回到教室就不打,但回來後又打了一頓,如是者兩回;在這個過程裡,老師說,我這根棍子不是打人的,是用來打豬、狗、和白痴…
且不要管什麼體罰不體罰,立法不立法,有任何人能理解這是怎麼回事嗎?記者去到家裡,一看到小孩的臀部,就流下眼淚;聯合報刊出臀部的照片,舉國為之譁然,然而有班上許多家長連署要求老師留任,許多小孩唾罵受害者,說都是他害老師不能回來上課,而這位老師,只不過是被調為科任而已。有任何人可以解釋,我們這個國家現在的和未來的主人,到底出了什麼毛病?
當然,老師的行為,並不是衝著體罰立法而來的,多少年來,一直就是如此;但也不能說立法沒有任何意義,也許就是因為通過這個法條,才引起媒體特別的關注,或者才讓家長或小孩比較敢站出來。而全國教師會逐漸喪失其理想性,而逐日淪為利益團體,大概也是多元社會之必然;也許從他們的強辭奪理之中,人們更能發現事實的真象。
言而總之,雖然反體罰廿年來,終於看到一個具體的成果,但是我們並沒有任何欣喜之情;反過來想,雖然前途還非常的茫茫,我們也毫無悲觀的權力。總而言之,無非還是「未成功,須努力」的那兩句老話。就讓我們把這兩句老話,刻在里程碑上吧!
【原文刊載於人本教育札記2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