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 員警排斥:律師在場只會「壞事」
中國時報 2007.09.11
吳俊陵、張企群/台北報導
雖然警政高層再三強調從未禁止律師在偵訊時提出異議或閱看筆錄,但多數基層分局對於律師到場都抱持排斥性,常見當事人提出要請律師時,員警會勸說「我可以給你方便(比如抽菸、不戴手銬、打電話等),如果有律師在,就要公事公辦」或「全程都有錄影錄音,你怕什麼?」、「請律師來他也不能講話,浪費錢啦!」
如果當事人還是請了律師,員警就會板起面孔,叫律師坐遠一點;至於要看筆錄?對不起,「偵查不公開」。但如果律師與辦案單位有情誼,警方給的方便就會多一點。
針對法扶會爭取律師辯護權的做法,刑事局表示,有關律師到場、提出異議、閱看筆錄等權益,只要是在不蓄意干擾偵查進行下,警方從未禁止,未來不論是一般辯護律師或法扶會律師到場,警方也將一視同仁。
不過,先前法扶基金會曾經提出偵訊室必須有法扶會律師專屬座位、偵訊室外特設法扶會律師休息室、和律師專用電腦等要求,刑事局說,礙於法源不明和警察局設備不足,且有獨厚法扶會律師之嫌,目前尚無法配合。
刑事局表示,依刑事訴訟法,警方對律師到場只能「限制」不能「禁止」,如果發現偵訊過程中,律師有明顯協助勾串、湮滅、偽造證詞或其他干擾情事,警方就會將律師請出偵訊室之外,但律師仍能從觀景窗或監視器畫面監看,當事人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對於法扶會與警署協議的新作法,基層員警的第一個反應都是,律師的戰場應該在法庭,偵訊過程中給律師太多權利,只會「壞事」。員警表示,警方調查訊問有專業技巧,一字一句都環環相扣,從關鍵點進行訊問,甚至找出漏洞突破案情、還原真相「如果我問一句,律師在旁邊講一句,筆錄要怎麼做?」
員警認為,律師的立場是為當事人「脫罪」,如果律師偵訊中動輒提出異議,甚至藉審閱筆錄,搶先湮滅證據,或向未落網共犯通風報信,很多刑案根本辦不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