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7日 星期三

嚴正回應《寶山爆炸「聚落活化」之謊言拆穿的引爆點》一文

作者: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不同於一般私有歷史街區 /聚落保存的問題,寶藏巖聚落保存的 歷史責任 原為 解決「公有土地」上違建戶安置的問題 ,在八十二年公告拆除違建闢建公園的實際條件下,企圖透過政治協商及規劃手段,促成 現地安置及動態聚落保存 的理想。

寶藏巖保 存計畫的推動基礎乃 爭取尚留原地五十餘戶的原住戶與弱勢租客可選擇現地安置的權益 。 原始住戶及弱勢租客只要選擇現地安置配套並符合安置資格認定者,皆可於房屋及大地工程修繕完成後,以公有房舍合法租客身份遷回原居所 。而原住戶除可選擇 現地安置 外,也可就其個別需求或考量,選擇另一類適合自身條件的安置配套,包括 承租、承購國宅或領取 72萬元行政救濟金( 自行安置房租津貼 )。 我們尊重居民自主選擇的權益 。 至於部分不符現地安置資格的現住戶或非弱勢租客,協會代表亦已與政府協商爭取未來依循訂定中之「寶藏家園進駐辦法」申請進駐。

針對寶藏巖公社所發表的《寶山爆炸「聚落活化」之謊言拆穿的引爆點》一文中諸多似是而非的不實論點,茲說明如下:

1.寶藏巖聚落位於 公有土地 的 事 實:

寶藏巖聚落所座落的土地自日治時期居民尚未進駐前即為軍隊管制、並劃定為台北市 水源保護區 ,繼而於 1980年劃設為 中正 297號公園用地 。即便現況為爭取聚落保存而擬變更為 歷史聚落風貌特定專用區 ,聚落 土地權屬始終維持公有 。聚落住戶從未擁有產權,當然無涉及土地徵收,且不適用其相關條例。

2.爭取聚落 居住權 而非土地及建物 產權 :

市政府雖依文資法指 定寶藏巖聚落為歷史建築,但並未改變 土地產權歸屬 、 土地使用與違建戶 的現實 。有別於過去違建拆除驅離或先安置後拆除等模式,規劃團隊在法令限制下爭取公園預定地上的 合法居住權 ,作為聚落風貌保存下的 違建戶「現地安置」 選項。

此合法居住權的爭取 ,已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將原公園用地變更為可以合法居留的特定專用區 (註一) 。在都 市計畫變更過程中,委員所關注的核心在於維持原用地 (公園)公共使用(註二)的特質,避免公有土地的私有化。

因此, 爭取居住使用合法化 , 不可視為公有土地私有化之途徑 。從民國 88年至今, 承租公有房舍的「居住權」 ,一直都是 市府跨局處拆遷安置專案小組 的協商主題,並獲得多數住戶的支持。

3.公有地違建物補償 及 行政救濟金 (房租津貼)為 安置選項 ,並非奪取私產:

針對違建建物的補償,政府已於民國八十二年公告拆遷後,依法 (註三)全數發放拆遷處理費,且居民均已領取。拆遷處理費是根據營造成本而提供之行政救濟,並非所謂「奪取屋宅所有權」或「私有產權國有化」。

4.原住戶 及 弱勢租客 已簽訂 契約保障 其 遷回權益 :

依據 「人口搬遷費」與「獎勵金」的發放 辦法 (註四),安置 期間居民之戶籍需短暫遷出,並非「藉此奪取屋宅所有權 」。

為 確保居民遷回之權益,無論搬遷至中繼住宅之住戶或短暫遷出者,都已與政府簽訂契約。局民將以租用公有房舍之方式 遷返原住處 ,但租金將低於市場價格,並可透過以工代租的方式降低 房租的負擔 。

5.「 與財團掛勾 」 乃不實指控 :

寶藏巖 的修繕計畫,乃根據基地現況進行最基本的安全補強與衛生改善,絕非高級化整建。一切工程設計 、 發包作業皆可接受公開的檢驗。修繕計畫需兩年的時程,為確保居民安全,特別安排中繼住宅作為暫時居處,絕 非「驅離」。

後續共生聚落之經營管理委外作業,與自來水園區營運分屬不同行政單位管轄,且必須等到修繕完成後才可能正式公開委託作業 。 所謂「一連串的謀略」或「與財團掛勾」,是無中生有的聯想與指控 。

6. 聚落原住戶與新近 佔用空屋民眾 的衝突 :

近幾個月來, 佔用空屋的民眾以譏諷老人及不實言論煽動居民進行抗爭 ( 註五 ) 。該民眾隨處塗鴉 ( 註六 ) 、闖空門佔屋 ( 註七 ) 、叫 囂吵鬧、製造垃圾、生火、並鼓勵 外來不明人士佔用空屋,已引起社區居民極大反感。部分老人因受此些不明人士的干擾,而選擇遷出。居民徬徨不安,已連署表達對 這群 自恃為聚落發言人 的憤怒,並要求政府處理 ( 註八 ) 。

另, 公社前文所言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請之行政訴訟 (註九)已於 95年12月21日 獲判駁回。

其他相關寶藏巖共生聚落保存 規劃內容 及更完整的 安置流程細節 ,請上 OURs網站 http://www.ours.org.tw 及寶藏巖官方網站 http://www.treasurehill.org.tw 點選參考。

註一 「變更台北市中正區中正二九七號公園用地部份為寶藏巖歷史聚落風貌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註二 依台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尚未發布實施之「擬定台北市中正區寶藏巖歷史聚落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清楚明訂,「寶藏家園」實質內涵為規劃出租住宅供參與共生聚落經營之現住戶承租。意即都委會同意都市計畫變更的基礎即為「公共權屬」,居民僅有住屋使用權而無產權。

註三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註四 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須除籍後才能領取。

註五 其言論舉例如「不是要搬走嗎 ?幹嘛還賴在這裡...」、「房子是合法的,是被政府欺騙了,自己蓋的房子未來為什麼要交房租?你們可以要求同時領行政救濟金72萬元,並且留下承租…」

註六 公社成員不但於聚落內各處及居民剛遷入之中繼住宅牆面隨意塗鴉,更曾在未經居民同意下,以居民肖像塗鴉,經居民抗議後仍置之不理。

註七 部分居民尚未遷出前,佔屋者即闖入竊電竊水,遭屋主抓獲時,竟叫囂「妳又不住這邊,佔著房子幹嘛 ?」

註八 居民連署書全文可見 http://www.treasurehill.org.tw

註九 「撤銷本府都市發展局 95年9月25日 北市都建字第 095741853000號行政處分」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