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5日 星期一

美女與野獸的平等

高湧誠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 2006/12/25

洪曉慧可以出獄了!八年前轟動台灣社會的清大情殺溶屍案的犯罪者洪曉慧,在明年即將可以聲請假釋,離開監獄獲得更生,在此我們要先向她說聲恭喜,祝福她在獲得教訓真心悔改後,可以開展另一個人生。根據長期輔導教誨洪曉慧的黃明鎮牧師表示,洪曉慧已經深深懺悔,案發後內心自責的痛苦不是常人所能夠瞭解,所以八年來在監獄中徹底改變,表現也非常良好,不僅是少見的高學歷的女性受刑人,可以盡責擔任獄中的文書雜役,甚至可以教其他受刑人英文,預料她對於社會應該可以有很大的貢獻;然而,洪曉慧自己最大的願望並不是假釋出獄,而是企求許家父母的原諒。以上種種,是媒體報導在呈現洪曉慧這個個案時,少見對於以兇殘手段殺害他人的犯罪者,完全去妖魔化的忠實描述,其間還穿插清大前校長劉炯郎在離職前探視的感人故事。的確,在媒體眼中,洪曉慧是一個模範生,是一個美女,有的是真心悔過的感人事蹟。

不知大家有沒有想過,我們的社會在八年後可以重新獲得一位有用的更生人,是因為八年前法院並沒有判決洪曉慧死刑。而面對這麼駭人的情殺溶屍案,法院沒有判死刑的原因很容易理解的被社會大眾所接受,那就是洪曉慧屬於女性、高學歷、沒有前科、社經地位高的社群,此與行政院研考會1994年研究482位死刑犯的多數特徵為「普通殺人罪,初犯者,18-30 歲者,國初中畢(肄)業以下者,工人或無業者。」不同。換句話說,對於法院來說,洪曉慧也是罪犯中的美女,而非野獸,容易被認為是野獸的,多屬於年輕、教育程度低、社經地位不高的男性社群,我們不願意說這是偏見,但很可能是法官們不自覺的刻板印象,而顯現在判決書內的就是語焉不詳、存乎一心的「犯罪手段殘酷,已失人性」、「人神共憤,天地難容」等語,此外即毫無任何論述就能判人死刑。

對照洪曉慧與今年第一個被簽署死刑執行令的鍾德樹,更可以看見這樣的困境。鍾德樹,男性,有吸毒前科,教育程度與社經地位都不高,因為被倒債而帶著汽油恐嚇要「同歸於盡」,本於間接故意縱火而燒死三人、燒傷十八人,最後被認定「手段殘酷,泯滅人性,犯後又無悔意,足見其惡性重大,罪無可逭,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全部判決書十九頁,關於為何要判決死刑的「理由」只有短短二行,而所謂「犯後又無悔意」是因為鍾德樹一直抗辯他只是要恐嚇才潑汽油,但絕未點火,是其他原因導致汽油燃燒。)先不論判決書內真的也有些疑點未釐清(例如判決並未查明他是用什麼東西點火,而指稱是用「不明點火器」),最特殊的是,他在買汽油之前曾去警局詢問警員要如何確保債權,被告知無憑據難以行使後,至感失望才購買汽油潑灑洩憤。從這個判決書內記載的事實對照判死刑的二行理由,就不能不對法官們的困境感到不忍,這麼相信社會警察制度的一個人(不知道還有其他那一位兇手在犯案前會去「警察局」問事情的?),最後竟然會被認為與社會不容、「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法官們是不是沒有說出他們心中想的真正理由?是不是說穿了,就是應報而已?死了三個人,當然要有人負責,以命賠命是最自然的想法,誰還管鍾德樹有沒有「矯正」的可能?

或許不應該做這樣的類比,但是為符合社會多數人直覺性的思考模式,我們還是提供一些觀點讓大家體會當法官的艱難。洪曉慧,因感情糾紛,直接故意,殺害好友許同學後,用王水毀屍滅跡;鍾德樹,因債務糾紛,間接故意,潑灑汽油縱火,導致三人死亡,十八人受傷。不知道法官們是不是真的可以判斷出那一種犯案手段比較殘酷?如果不行,我們就不知道所謂「手段殘酷,泯滅人性,犯後又無悔意,足見其惡性重大,罪無可逭,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到底從何而來?真正的原因是不是因為洪曉慧是女性、無前科、高學歷,而鍾德樹是男性、有前科、學歷與社經地位都不高?

人性是複雜的,甚至於是美女與野獸的混合體,然而無論美女與野獸都要獲得平等的對待,媒體與法官都不應該放大或妖魔化野獸的一面,而刻意忽略了美女的另一面。如果社會可以原諒洪曉慧,沒有道理不能原諒鍾德樹。

(本文於2006/12/25蘋果日報蘋論增修刪改後刊登「平等對待美女與野獸」,本文為完整原文)
刊登處:2006/12/25蘋果日報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