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1日 星期二

[中時] 首訊無律師 冤獄冤案知多少

中國時報 2007.09.11 
黃錦嵐/台北報導

人,不論賢與不肖,一旦涉案進了警局或地檢署,欠缺律師在場協助,統統是「刑事弱者」。馬英九捲入特別費案、陳水扁捲入國務機要費案,是檢方案例;蘇建和等三死刑犯的纏訟,黃志成與羅讚榮的冤獄,是警方案例。

馬英九與陳水扁,一位曾任法務部長、黨主席、法學博士,一位曾是大律師,現任總統,不只有權有勢,更是法律的大行家。

親身涉險 扁馬皆曾體會

但是沒有律師陪同,他們「親身涉險」,接受檢察官偵訊,結果一位抱怨檢察官「誘導訊問」,另位也責怪檢察官「欺騙」。此時此刻,他們對「檢方第一次偵訊時,律師應有積極在場權」,應有深刻體會。

與黃志成、羅讚榮兩冤獄案例相比,馬英九與陳水扁幸運多了。黃志成被訴強盜殺人案遭到羈押,歷經十年纏訟,被關了三三六六天之後,才獲判無罪定讞。黃志成所以涉案,關鍵在於張憲全、方啟鈞兩名強盜殺人犯的指證,當這兩人被判死刑槍決四年後,八十三年間,警方才逮捕黃志成。

冤獄國賠 付出千萬代價

儘管黃志成喊冤,否認涉案,但警訊時,並無律師在場,以致他的基本權利無從伸張。本案不僅使他陷入纏訟,更陷入冤獄,一家愁雲慘霧過了十多年。國家在耗費司法資源之外,更付出一六九三萬元的冤獄賠償。

計程車司機羅讚榮被訴強盜搶劫案,也是坐了八百多天的黑牢,纏訟近七年才無罪定讞。問題也是出在被害人的指認錯誤。

警方蒐證草率,指認不合法,若有律師在場,且可聲請異議,扮演積極的發現真相角色,應可避免冤獄的發生,至少也可使警方在查案時,少走些冤枉路。

蘇建和案 爭議纏訟16年

蘇建和等三死刑囚案,是警方訊問無律師在場導致纏訟的典型案例。蘇建和案的刑事訴訟爭議,有警方刑求爭議,也有證物遺失、蒐證不實、筆錄不實等爭執,幾乎是檢警草率辦案可能發生的弊端,通通發生了。正因為十六年前,警方訊問蘇建和等人時,少了律師在場,少了律師的異議,少了律師對爭議筆錄的增刪。

衍變迄今,即使動員再多的大律師、國際知名的鑑識專家,在審判庭中,如何的大聲疾呼、雄辯,都難以扳回在檢警偵查階段即造成的「事實」。

蘇案,究竟是冤案?或是檢警草率偵辦的「慘案」?只有蘇建和等三人知道,或許還有天知道。可是,不論真相如何,檢警偵查階段欠缺律師在場,人權與司法資源損失之鉅,確實是無法估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