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23日 星期二

[中時] 蘇建和案再審 苦主要求抗告

社會綜合  2000.05.23  中國時報
蘇建和案再審 苦主要求抗告
楊肅民、楊天佑/台北報導

針對蘇建和等三名死刑犯聲請再審,日前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准後,台灣高檢署將在今天上午十一點公開說明是否提起抗告;而昨天下午六點,被害人吳銘漢家屬已委託律師傳真高檢 署說明將提起抗告。

昨天下午六點下班前,高檢署突然收到被害人的律師以傳真信方式,要求檢察官代為提起抗告;吳銘漢的胞兄吳唐接對於高院裁准更審表示不滿,認為全案應有政治力介入,才會以牽強理由裁准再審,因此在前天委請律師向高檢署表示不服的意思,昨天傍晚並以傳真信向高檢署聲請提起抗告。

據了解,高檢署已將被害人家屬的聲請狀交給檢察官柯麗鈴審酌,由於被害人的意見也是檢察官是否要提起抗告的重要審酌依據,因此柯麗鈴初步決定將在今天上午十一點公開說明是否提抗告的理由。

一般預料,由於高院裁定書所引的最高法院卅五年特抗字第廿一號判例,早在四十三年即被廢止,裁定書所持的理由根本就違法,加上被害人家屬也表明態度,因此檢察官提起抗告的可能性頗高。

王己由/台北報導

蘇建和三死刑犯案在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准予再審後,使得這件延宕經年未執行的死刑案開啟了一扇窗,但是,在傳出台灣高檢署傾向不提出抗告後,司法界內不滿的情緒終於發酵,認為高院和高檢署的作法開了惡例;部分不滿的司法官不諱言直指再審裁定,是為了再審而准再審,犧牲是非和出賣司法正義,裁准再審的理由更有違法之虞。

一位不願具名的資深司法官指出,高院十九日裁定蘇建和三人准予再審的理由,不論從事實面還是理由面來說,都是相當具爭議的裁定,具有良知的司法人不能再沈默以對,檢察官更 應據理提出抗告,向司法負責。

這位司法官表示,聲請再審的理由十分嚴謹,固然刑事訴訟規定,在判決確定後發現新證據,可以作為再審開始的理由,但是所謂判決確定後的新證據,依最高法院的判例,指的是不須經過調查,且自始就存在的證據;但高院裁定再審的理由,卻是以案發後起獲的贓物皮包,究竟是在吳銘漢夫婦命案發生前一個月所偷,還是案發時搶劫得來,有必要加以斟酌調查,作為准予再審的理由。既然贓物皮包還要再調查是偷或搶,顯然不符新證據的認定。

再者,裁定再審的理由所引認定是新證據的依據,是最高法院「卅五年特抗字第二一號」判例,但該號判例主要是針對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而來,惟特種刑事訴訟條例已經在四十三年一月一日廢止,「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法律都已經被廢止,判例如何還能被引用?

另外,一位最高法院法官指出,警方刑事案件報告書上記載的內容,只是供檢察官和法官參考,是否成立犯罪必須經過檢察官或法官的偵查、審判才能認定,光憑刑事案件報告書,檢察官或法官是不能據以定罪;且警方的刑事案件報告書經常會出錯,這就好比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的內容,有時也會出錯,必須經過法院的審判認定後,才能作最後定論。蘇建和三死刑犯再審裁定的理由,卻以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警方的刑事案件報告書記載不同,就認定判決事實未斟酌清楚,著實匪夷所思,如此寬鬆的裁定再審理由,有顛倒黑白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