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 死刑無法恢復正義
本月初,法務部「終於」批准了鍾德樹的死刑令。由於此為今年首度死刑批准案件,故各界的關注不難想像。然而此案是否會「趕」在年底前執行尚有變數,因為人權團體正積極爭取閱卷、並聲請緊急上訴與釋憲,希望槍下留人;然與此同時,受害者家屬與若干立委則譴責「司法保護壞人」,要求法務部儘速批准執行。
早在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時期便已明確宣示台灣將分階段朝向無死刑國家邁進。雖然這個理想壯志未酬,死刑仍是刑法的極刑,但實際上台灣已逐漸過渡到「無死刑執行國度」。例如近兩年死刑定讞的案件仍無一執行。問題是,較之死刑徹底從刑法裡消失的徹底明確,無死刑執行仍不免是個不上不下的半調子。正因其零死刑的維持仍有賴於行政機關的拖字訣,甚至有行政干預司法之虞,致使法務部動輒得咎,陷入眼前僵局。
死刑存廢與否當然攸關了政治與道德理念的選擇。最近,國內翻譯了法國密特朗時期擔任司法部長的Robert Badinter的著作《為廢除死刑而戰》,從這本書裡,我們可以得知死刑的廢除其實有賴於政治人物的道德決斷與責任承擔,而非媚俗地迎合「民意」搖擺。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現今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當初廢除死刑亦是在「少數民意」支持的情形下所做成的決定。對於這個啟示,法務部應該銘記在心。
我們必須深思,是否唯有死刑的存在才足以補償社會所需要的公平與正義?許多人持報應論的觀點,認為「欠債還錢、殺人償命」乃理所當然,殊不知「欠債還錢」與「殺人償命」乃不同性質的懲罰。欠債還錢是借貸雙方的一得一失,亦非身體刑;然殺人償命卻是身體刑,並且是受害人與加害人的(生命)兩失,如何相提並論?
或有人主張,唯有死刑的存在才能嚇阻他人再犯,殺雞儆猴。然而,人們若持此觀點,則無異重蹈「治亂世用重典」的迷思。甚者,所謂希望藉由死刑達到社會教(馴)化的預設在實際成效上亦頗令人質疑。除非我們的死刑執行方式回復到傳統社會的遊街、斬首,或是某些南亞國家的呼引眾人將罪犯投石致死,否則在民主國家裡,斷不可能訴諸於示眾手段。若然,又何來社會嚇阻效果可言?
許多人認為死刑廢除無異讓壞人得逞,而有不受懲罰之誤解。實際上,替代死刑乃為廢除死刑之正解,並無縱放縱容之意。對此,司法、人權教育亟需在國內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