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 子女姓氏 父母應書面約定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7.03.15 03:24 am
立法院昨天朝野協商民法親屬編,在子女姓氏等條文達成初步共識。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父母無法決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時,將由戶政機關逕行登記。
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亦即子女原則上從父姓,僅在母親沒有兄弟時,才可透過約定,改從母姓。
父母無法決定子女從父或母姓時如何處理,法務部和司法院看法不同。法務部認為父母得向法院聲請依子女最佳利益決定,司法院主張抽籤決定。
協商時,內政部戶政司長謝愛齡表示,依照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孩子出生卅日內若未報出生登記,戶籍機關可逕行登記,無須法院介入。參與協商者最後決定放棄法務部、司法院的修法建議,將問題交給戶政單位處理。
法務部官員指出,將來子女若不滿戶政機關逕行登記父姓或母姓的結果,可以循行政訴訟管道改姓。
協商達成共識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在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後各有一次改姓機會,但須經父母書面同意。
若父母離婚、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滿三年以上,或有兩年以上不扶養子女的事實對子女有不利影響時,父母一方或子女都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
修法另將子女增列為得提起「否認之訴」的對象,讓母親的私生子女可切斷和法律上父親的關係,認祖歸宗;而夫妻或子女提起否認之訴的時間,為知悉為非婚生子女起兩年內。修法生效的兩年內,夫妻、子女可就修法前的事實提起否認之訴。
至於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外,也可維持原姓;夫妻共同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
對於結婚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以登記為結婚生效要件),協商結果將原來兩年的宣導期改為一年,縮短新制上路的時間。
【2007/03/15 聯合報】